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使鹤壁市档案馆成为鹤壁地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现依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收集档案的原则
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具有历史参考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历史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把鹤壁市档案馆建成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的综合性档案馆。
第二条 收集档案的范围
一 、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
(一)收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1、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形成的需要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永久保管的档案;
2、收集具有代表性的二级机构,主要包括市政府直属部门所属的公司、厂矿、医院、学校、文化馆、图书馆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3、收集中央、省驻鹤单位及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4、收集或代存典型的国有及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形成的具有永久使用价值的档案;
5、收集或代存本地区有社会影响的人物档案,主要包括政治活动家、科学家、企业家、文学家、艺术家以及其他著名人物在其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 收集市属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主要包括机构改革、破产及其他原因被撤消、合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
(一)收集建国前(1919——1949 年)鹤壁市党、政、军、群团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收集建国前旧政权机关、军队、反动党团、会道门和社会组织的档案。
第三条 收集档案的门类
一、文书档案
主要收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一)在执行其一般职能过程中所形成具有永久、长期保存的有价值的档案,主要包括重要会议的报告、总结、决议、纪要等;
(二)在执行其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命令、决议、指示、条例、规定、工作计划、总结等;
(三)反映本机关基本情况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撤销、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干部名册、组织简章、工作条例等;
(四)收集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的一般文件,主要包括指示、命令、批复等;
(五)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等文件。
二、科技档案
主要接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
三、专门档案
(一)收集会计、审计、信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宣传报道、党史征编、史志征编、地名、艺术、教学、行政区划、公证、律师业务、税务、统计、婚姻登记、移民、疫情防治等专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专门档案;
(二)收集鹤壁地区知名人物档案,包括革命领袖、革命先烈、战斗英雄、著名劳动模范、具有重大影响的优秀人物、历史著名人物及我市党政主要领导的家谱、著作、手稿、讲话稿、文电、信函、日记、笔记、聘书、荣誉证书、题词、书法、摄影、美术、艺术珍品、录音、录像、照片等;
(三)收集市管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四)收集实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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