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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

范围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档案馆应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本馆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并经常研究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努力构造一个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地方特色浓郁的档案资源体系。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各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7、破产、转制国有企业和撤销、合并、转制单位的档案;

    8、重大活动、中央和省级领导视察工作、本地区内各类重要会议的档案;

    9、经协商同意,接收或收集合资、民营企业、科技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各阶层代表人物的档案;

    10、反映各移交进馆单位或个人的文献资料;

    第五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1、本级、本区域的革命历史档案;

    2、本级、本区域的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3、在本级、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4、反映本级、本区域的情况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接收或征集同本级、本区域有关的地方名牌、名胜、民间工艺品、艺术品、断档断代生产生活用品档案。

    第七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接受或征集同本级、本区域有关的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谍等档案材料:

1、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

2、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知名烈士;

3、世界冠军或全国创造发明一等奖获得者;

4、著名的作家、画家、书法家、音乐家、艺术家、特级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农艺师、医师、厨师等。

第八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要统一接收、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形成电子文档。

第九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要统一接收、管理本地区各部门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十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接收或征集同本级、本区域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

1、史书、志书、家谱、传记以及历代诗文、碑刻拓片;

2、圣旨、诏书、布告、契约、验方;

    3、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回忆录等。

    第十一条  各级综合性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l、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当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 分别有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构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十二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档案馆要按照各自的分管范围收集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档案。

    第十四条  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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